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92萬6,000元(計算式:7,928,000-3,002,000=4,926,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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