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紀劉寶連 臺中市○區○○街00號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
林峻毅 律師被告 紀晏陞
紀靜惠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208元(本院卷第103頁收據),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6萬3789元(如本院卷第107頁原告陳報二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0696元,原告尚欠13萬64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364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