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志承 (原名 梁志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