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16號聲請人 潘英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被繼承人 潘文和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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