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債權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孝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匯款單匯款人
蔡育蓉 ,而張晉明僅為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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