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8號債權人 盧明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寶月 、「蔣 黃玉蓮 」、 黃玉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
入原本再生利息。)㈡陳報請求金額1000萬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金額1000萬元不相符)。㈣提出債務人黃寶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蔣黃玉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列「蔣黃玉蓮」為本件之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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