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請人林倉弘
巷18號聲請人 陳述欣
巷1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陳述欣生父 陳順昌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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