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許質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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