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鼎翰具保人羅浩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浩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浩哲因被告即受刑人陳鼎翰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參。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通知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並經該署於107年8月30日以107年新北檢兆執巳緝字第5718號發佈通緝,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應屬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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