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請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國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須是表格(3061建號加上共有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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