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文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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