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債權人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 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