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陸榕 等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42,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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