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7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俊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二、本件被告林俊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6年9月2日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經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意旨,認應論以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