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9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許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