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吳柏壽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嚴孟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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