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黃雅蘋 被代位人 蔡栢仁 被告 李寶珠
蔡旭明 蔡宗益 蔡義泉 蔡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代位人蔡栢仁住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代位人蔡栢仁住○○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怡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