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立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立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