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安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