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原告之完整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原告之父何人,何時患病及在何處、何時住院,並提出相關住院診斷證明書與病歷,敘明自何時每月須支出若干醫藥費等相關資料(醫藥費單據須整理),並列出對原告之父負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原告自何時起支付上開費用之證明(請列出計算式,須與單據相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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