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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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 林美雪
林彥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賢 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係就本訴分割遺產及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均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91,183元【(156,862,690元-51,889,140元)×1/3=34,991,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1,88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948元,以上合計1,18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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