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月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月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月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蕭月菁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得易科罰金之罪一旦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即喪失易科罰金機會之不利結果;且該條第2項另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更賦予受刑人選擇定刑與否之權利,自以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前揭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三、經查,蕭月菁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至6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5127、565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8、859、1046號」),業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6乃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5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蕭月菁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6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自簽名之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頁)。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8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底│├───────┼──────────┼──────────┼──────────┤│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5127、5658號、101│第5127、5658號、101│第5127、565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8、│年度毒偵字第858、│年度毒偵字第858、│││859、1046號│859、1046號│859、104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2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6日│101年4月22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5127、5658號、101│第5127、5658號、101│第5127、565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58、│年度毒偵字第858、│年度毒偵字第858、│││859、1046號│859、1046號│859、104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102年度上訴字第25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102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月(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