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智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2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鄧智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7、9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鄧智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犯罪事實二、第一行應刪除「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⑵附表編號10告訴與否欄位之「提出告訴」應更正為「未據告訴」、⑶附表編號11商標權人欄位之「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1、2、4、7、9至12所示之仿冒商品,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量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迄今僅與附表編號11所示之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達成和解,尚未賠償其餘告訴人損失獲取原諒,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7、9至12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扣案商品名稱扣案數量告訴與否1CHANEL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31日115年09月30日皮包等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5件未據告訴2LV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8年01月31日117年02月15日117年06月30日118年03月15日117年12月15日117年01月15日118年01月31日117年03月15日121年11月30日114年11月15日皮包、鞋等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鞋等5件提出告訴3DIOR圖樣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皮包等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皮包2件未據告訴4GUCCI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6年08月31日121年11月30日114年06月15日115年08月31日118年05月15日114年07月31日118年04月30日115年10月15日115年03月31日116年08月31日122年01月15日皮包、長夾、皮帶、鞋子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包、長夾、皮帶、鞋子等8件未據告訴5COACH圖樣美商高奇公司皮包等仿冒COCAH商標圖樣之皮包等2件未據告訴6FENDI圖樣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皮包、皮夾等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等2件未據告訴7BURBERRY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司112年06月30日119年09月15日112年06月30日皮夾等仿冒BURBERRRY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未據告訴8YSL圖樣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皮包等仿冒YSL商標圖樣之皮包等2件未據告訴9HERMES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國際119年07月15日117年09月15日皮夾等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提出告訴10BULGARI圖樣商標00000000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116年09月15日皮包等仿冒BULGARI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提出告訴11NIKE圖樣商標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18年10月31日鞋子等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等11件未據告訴12ADIDAS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17年01月31日117年01月31日鞋子等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等4件提出告訴〈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2283號被告鄧智傑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智傑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及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而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明知其自蝦皮拍賣網站以低廉價格購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未得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112年4月13日9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臺南市區內市場公開陳列、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以供不特定客人選購。嗣於112年4月13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果菜市場第4棟前方,公開陳列販售附表所示商標權利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包包及鞋靴等產品,供不特定人選購而為警查獲,並現場查扣侵權商標商品共計44件。
二、案經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 蔡心雅 律師、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由 謝尚修 律師、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鄧智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警員112年8月12日職務報告、該分局安中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
(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五)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授權委任狀。
(六)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正本。
(七)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相片。
二、核被告鄧智傑所為,就附表編號1、2、4、7、9至12部分,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被告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12年4月13日9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附表編號3、5、6、8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惟此部分各該商標權人未提供鑑定報告書可資證明,是無證據足認前揭扣案之皮包、皮夾、鞋子等商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責相繩。惟此部份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
檢察官許友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曜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扣案商品名稱扣案數量告訴與否1CHANEL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31日115年09月30日皮包等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5件未據告訴2LV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8年01月31日117年02月15日117年06月30日118年03月15日117年12月15日117年01月15日118年01月31日117年03月15日121年11月30日114年11月15日皮包、鞋等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鞋等5件提出告訴3DIOR圖樣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皮包等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皮包2件未據告訴4GUCCI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16年08月31日121年11月30日114年06月15日115年08月31日118年05月15日114年07月31日118年04月30日115年10月15日115年03月31日116年08月31日122年01月15日皮包、長夾、皮帶、鞋子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包、長夾、皮帶、鞋子等8件未據告訴5COACH圖樣美商高奇公司皮包等仿冒COCAH商標圖樣之皮包等2件未據告訴6FENDI圖樣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皮包、皮夾等仿冒FENDI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等2件未據告訴7BURBERRY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司112年06月30日119年09月15日112年06月30日皮夾等仿冒BURBERRRY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未據告訴8YSL圖樣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皮包等仿冒YSL商標圖樣之皮包等2件未據告訴9HERMES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國際119年07月15日117年09月15日皮夾等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提出告訴10BULGARI圖樣商標00000000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116年09月15日皮包等仿冒BULGARI商標圖樣之皮夾等1件提出告訴11NIKE圖樣商標00000000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8年10月31日鞋子等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等11件未據告訴12ADIDAS圖樣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17年01月31日117年01月31日鞋子等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等4件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