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添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