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11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兆均 (即 宋秀美 之繼承人)、 鄭雅文 (即宋秀美之繼承人)、 鄭雅玲 (即宋秀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宋秀美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宋秀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