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至十月間負欠原告債務之明細資料,並說明各月負欠原告款項為若干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