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第二次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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