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仙齊 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