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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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汪信賢 被告 蔡素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85號,改分105年度交簡字第46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凱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