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號抗告人晉銓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表明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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