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美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上訴而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院第一審於96年7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96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仍屬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方彬彬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