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84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唐珮雯
唐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唐珮雯、唐正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72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3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1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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