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14號抗告人即聲明人甲○○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