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3,37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