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陳泰宇
久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世駒 原告 鄭百村 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 楊凱勛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3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係原告陳泰宇、久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下稱久洋公司)、鄭百村等3人分別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下同)634,713元、63,818元、29,850元,即原告3人係依「各別」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3人之各別請求分開計算,即依原告陳泰宇、久洋公司、鄭百村等3人請求金額依序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34,713元、63,818元、29,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6,940元、1,000元、1,000元,合計8,940元,而原告3人僅繳納7,930元,尚欠1,010元未繳,自有命原告3人補繳之必要。
二、原告久洋公司在起訴狀未蓋用公司大小章,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已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1件。
三、請原告3人提出受損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影本各1件,估價單金額應依零件、工資等項目分列。(此項補正資料應同時提出1式4份,1份法院留存,其餘3份送達被告3人)
四、請原告久洋公司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吳世駒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告楊凱勛、 楊靖淙 、 廖玉萍 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