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道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道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盧道亮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盧道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7年12月9日│於107年6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速偵字第161│107年度偵字第11196││及案號│7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8年度竹北簡字第││事││11號│66號││實├──┼─────────┼─────────┤│審│判決│108年1月17日│108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8年度竹北簡字第││判││11號│66號││決├──┼─────────┼─────────┤││確定│108年2月1日│108年4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