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12號原告 鄭揚 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 律師
廖于清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段世儒 被告 張才仁 住○○市○區○○街00號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複代理人 王櫻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自民國110年起迄今之歷年申報地價、土地利用情形相關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