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原告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瑞英 訴訟代理人 吳君瑋 被告 王家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