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郁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郁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郁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1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