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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