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