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 谷秋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本金為新臺幣78,262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