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