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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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進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住所。
二、請表明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債權移轉之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