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聲請人 熊雅君 上列聲請人熊雅君因與相對人 蔡宏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熊雅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內容「…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惟本票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故請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宏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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