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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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8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862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