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涵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 律師
俞伯璋 律師 胡大中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姜欣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耀華 間因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