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卓勳 上列聲請人與 楊惟庭 即 楊惟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兩造簽立之約定書僅約定「甲方(即債務人)負擔部分『稅金、月付金、罰單、停車費、ETC』...」,惟就汽車維修費用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惠請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42,855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