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陳朝榮 債務人 吳紹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3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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