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閔聰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江閔聰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閔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
二、核被告江閔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所為無視他人住居安寧,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