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文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英薰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